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113-02-02
公保字第1131060043號函
有關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請查照。
一、本會民國104年7月20日公保字第1041060308號函諒達。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踐行陳述意見程序,提供公務人員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預留其適當之準備期間,以強化公務人員之程序保障,亦有助於釐清事實或法律之爭議。
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本會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