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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總會詢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5條規定共同提起復審之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05-30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70006224號函

主旨

有關貴總會詢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5條規定共同提起復審之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會民國107年5月22日(107)全會總字第1070522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5條規定:「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所稱「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應具備事實上同一性,以達復審經濟之目的。據此,由於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機關、最後在職官職等級、退休金支領方式等事實,或提起救濟之主張如有一項或數項不同,或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同一者,均難謂係同一原因事實,依法尚無從共同提起復審。所詢提起復審之人數甚鉅,有共同提起復審之必要一節,請依上開說明意旨卓處。

正本

中華民國各級公教退休人員總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