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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辦理所屬○○分局前警員○○○辭職登記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10-02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60012243號

主旨

有關貴局辦理所屬○○分局前警員○○○辭職登記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6年9月20日新北警人字第1061870832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第10條第1項規定: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第3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是有關公務人員停職、申請復職、機關查催及視為辭職等相關規定,已有明文。

三、據此,公務人員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該視為辭職係法律所擬制之效果,自應以查催通知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至相關期間之計算,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期日、期間之規定。貴局旨揭所詢疑義,請本於權責依規定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