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15
公保字第0920007281號
各機關辦理考績、獎懲或申訴業務之人員是否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迴避。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所稱「保障事件」,係指本會審議決定之復審、再申訴事件。是上開第7條之迴避規定,係明定本會審理或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其適用,其規範尚不及於各機關辦理考績、獎懲或申訴業務之人員。如對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成員之迴避仍有疑義,請逕洽公務人員考績法規主管機關銓敘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