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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公營事業機構之政風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5-2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31060250號

主旨

台端函詢公營事業機構之政風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銓敘部民國103年5月6日部特一字第1033846799號書函,轉台端同年4月30日電子郵件。

二、按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及第102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保障法對所保障對象之範圍,已有明定。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上開保障法第102條第3款所稱「依法任用」之人員,自應作相同之解釋,亦即得準用保障法之公營事業人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或該等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進用者為限;若依其他無法律授權之公營事業人員相關管理規定進用者,即非屬該款規定之「依法」任用人員,自無從準用保障法。茲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非屬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或授權法規,依該條例調派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政風人員,如不符「依法任用」之條件者,即無準用保障法之餘地。

三、至所詢可否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進用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解為依法任用之政風人員一節,係涉公營事業機構進用法規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如何適用之解釋,非屬本會權責,併予敘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