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 92-05-30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95-04-10 |
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 92-05-30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 | 9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