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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3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部分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3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部分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會以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公評字第1122260098號令及公評字第1122260098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