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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標準化業務流程

利益衝突迴避業務流程說明:

利害關係人申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迴避部分,可填寫迴避申請書或以言詞申請,經審核後,如非屬監察院職權範圍,則移送相關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如屬監察院職權範圍,將作成決定。利害關係人不服監察院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監察院覆決,監察院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處置。

資料來源: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利益衝突迴避標準化流程https://sunshine.cy.gov.tw/cp.aspx?n=25&s=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