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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六)

問題:投標廠商所提供之事前揭露表如 明顯可見其誤認公職人員定義 (如該公職人員非本機關內公職 人員、亦非監督本機關之公職人 員)或關係人定義,機關事後是否 仍需上網公開?

說明: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及相關事證明顯可識別其非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 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 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問題: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係公職 人員之關係人,則共同投標廠商 或分包廠商是否均須踐行事前揭露義務?

說明:本法第14條第1項規範對象係「機關團體」與「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兩造間之交易行為,關係人與其他廠商共同投標受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採購案件,應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踐行事前揭露義務。至於分包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問題說明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 為履行」,其分包契約主體為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尚非分包廠商與機關間為交易行為,該分包廠商並無本法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