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五)

問題:A 民意代表為某公司之董事,該 公司投標受該民意代表監督機關 採購案時為 A 民意代表之關係 人,惟該採購案決標時 A 民意代 表已卸任,此時該機關是否仍需 踐行事後公開程序?

說明:如某公司投標時屬 A 民意代表之關係人,自應依 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然若 A 民意代表在採購案 決標時已卸任,則某公司於交易成立時已非 A 民 意代表之關係人,機關自無庸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辦理事後公開。 

問題:關係人屬未得標廠商,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關係人提供之事 前揭露表,機關是否有事後公開 之義務?

說明:按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 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未得標廠商因其與機關之交易行為未成立, 爰機關無須辦理事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