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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四)

問題:採購案決標前事業團體尚非本法 規範之關係人,但於決標後該事 業團體因負責人變更而成為本法 所規範之關係人,是否需要請該 事業團體補正事前揭露表?

說明:採購案投標時及決標時,該事業團體既非本法所 稱之關係人,嗣於決標後該事業團體始為本法之 關係人,並無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事前揭露及事後 公開義務,故尚無需補正事前揭露表。

問題:法務部 108 年 3 月 22 日法廉字第 10805002150 號函揭示「關係人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 者,並無違反利衝法第 14 條第 1 項交易禁止規定,其違反事前揭 露義務者,另依利衝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並不影響其投標廠商 資格。」,則關係人以公開公平方 式申請補助,如違反事前揭露義 務者,是否亦不影響其受補助之 資格?

說明:補助相關法令中若無規範違反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 事前揭露義務者喪失補助資格,則僅須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尚不影響關係人申請補助資格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