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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二)

問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購 買公營銀行投資型金融商品,是 否屬於公定價格交易,而不受本 法第 14 條第 1 項交易行為禁止 規範?

說明:

一、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所稱交易價 格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係指機 關團體擔任出賣人,所提供之交易標的經成 本計算及預期獲利後將價格公告周知,非因 不同交易對象異其價格,亦非得於正常供需 下任意為差別待遇。然如所公告周知之價格 問題 說明 因公益或政策需要,機關團體對特定身分 (例如員工、老人、學生、軍公教等)給予 較優惠價格,如所優惠之價格業經公示,仍 與公定價格之立法意旨相符。

二、 公職人員購買所監督之公營銀行之金融商 品,如公營銀行所出售之商品價格,或提供 之利率,或收取之管理費用等,有明確之公 告牌價,即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所稱交易價格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 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