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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一 )

問題: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依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10 日公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所稱一定 金額,指每筆新臺幣 1 萬元。同 一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 計不逾新臺幣 10 萬元。」如機關 自年初開始,每次向關係人採購 金額均低於 1 萬元,惟一年度累 計金額超過 10 萬元,依第 18 條 規定裁罰金額如何認定?

說明:

一、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 以下之補助及交易」,須同時符合「每筆新臺 幣 1 萬元」及「同一年度同一補助或交易對 象合計不逾新臺幣 10 萬元」二要件,缺乏 其一即不得以該款但書規定排除補助或交 易之限制。故單筆交易超過 1 萬元,或數筆 交易合計超過 10 萬元,均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要件不符,縱年度合計超過 10 萬元之數筆補助或交易中有個別筆數低 於 1 萬元,各筆交易仍均無該款但書規定之 適用餘地。

二、 上開違法總額之計算,係以機關與關係人全 年度交易總額認定,尚非以各筆交易金額扣 除 1 萬元後剩餘累計或年度交易總額扣除 10 萬元後所餘金額計算。

案例 1:同一年度關係人交易每次 5,000 元, 共 30 筆交易,因總額逾 10 萬元,其違法金 額為 150,000 元。 

案例 2:同一年度關係人交易 4 筆,分別為 8,000 元、10,000 元、6,000 元、4,000 元, 因總額未逾 10 萬元,合法。  

案例 3:同一年度關係人交易 4 筆,分別為 8,000 元、12,000 元、10,000 元、80,000 元,因總額逾 10 萬元,合計違法金額為 1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