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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計有以下幾種:

未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6條),而該公職人員如為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本法第10條第1項)。該公職人員並應依法向受理申報機關報備。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16條)。

拒絕迴避:違反第10條第4項規定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或第12條規定之「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而其拒絕迴避者,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

假借權力圖利: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7條)。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本法第14條)。

關說圖利: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8條)。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本法第14條)。

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9條)。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本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