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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11年6月22日核定)

主旨: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檢附「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
二、本考試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對於計畫內容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訓練計畫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並由本會函轉考試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