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檢附「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 二、本考試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對於計畫內容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訓練計畫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並由本會函轉考試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