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3日生效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1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後5年內為限。」
二、據上,各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需先調派警監職務者,應於101年7月12日以前調派(到職),並在調派後1年內補訓合格;至101年7月13日以後,即不得未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上開規定期限,請於辦理所屬人員陞遷或核准所屬人員升任警監職務時予以注意考量,以避免期限過後仍予調派,而致須撤銷升任之情事發生,影響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