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核派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如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4-04-22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0942493410號函

主旨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核派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如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者。」暨該部87112787台法二字第1678556號書函略以,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5項)第1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二、本案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某甲及某乙二人,9371日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經核派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均暫支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7710俸點(尚未經該部銓敘審定)。茲依前開法令規定及函釋意旨,渠等人員須具有經該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之經歷,始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又轉任當(93)年以公營事業人員併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者,得採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惟尚無法採計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併予敘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