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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薦任人員參加91年年終考績後,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等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2-04-11

發文字號

部銓五字第0922233438號函

主旨

現職薦任人員參加91年年終考績後,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等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規定:「……(第2項)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按即具有高等考試等相當考試及格或大學以上學歷並具有一定之年資),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按即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第3項)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1年內或回國服務後1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5年內(按即至96130日止)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7條第3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準此,符合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定俸級、考績、考試或學歷、年資等資格要件之薦任第九職等官等職務,並於規定期限內補訓合格;惟須經甄審(選)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是以,現職薦任人員於參加91年年終考績後,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擬依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辦理先升後訓時,除依陞遷法第10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務者外,其餘職務之陞任,仍應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是類先升後訓人員,是否符合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所稱特殊情形,業已授權由主管機關核准即可,除顯有瑕疵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視個別實際情形衡酌考量。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