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06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
以祖父母病危之事由,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 (按:現為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有關祖父母病危,因不屬上開法規明定得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之事由,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