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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由以所核定之娩假或流產假最終日為保留事由原因消滅之日。

解釋機關

考選部 函

發文日期

95-10-11

發文字號

選規字第0950006806號書函

主旨

生產事由以所核定之娩假或流產假最終日為保留事由原因消滅之日。

說明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懷孕、生產得保留錄取資格,係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工作權益之宗旨,並充分維護母體的身心健康,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案經綜合審酌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旨揭規定之「生產」事由係包括分娩及流產,並視分娩後之個別情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核定假別之最終日為事由原因消滅之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