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略以:「……說明……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 (按:現為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因此,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三、有關……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另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2點及第3點規定略以,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訓練期間合計4個月。
二、本案依某甲申請書所附資料,某甲係應旨揭考試錄取,查是項考試業經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定於102年3月26日公告分配,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某甲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受訓,訓期為4個月。據此,爰某甲應於同年7月底或8月初即可完成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而某甲係於同年9月始註冊進入某大學102學年度碩士班就讀,茲以某甲於入學進修碩士前即可接受是項訓練完竣,尚無前揭公務人員考試法……保留受訓資格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