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102-07-23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部……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