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某甲係應92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其實務訓練期間為4個月,……所詢於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乙節,說明如下:
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之日數為9.5日(28日*4月/12月=9.3日,以9.5日計之),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之日數為2日(5日*4月/12月=1.6日,以2日計之),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延長病假之期間為2個月(12月/2年*4月/12月=2月),其請假日數(含例假日)均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