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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得准先予派代送審,其訓練津貼得依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5-03-28

發文字號

部管四字第0952615260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得准先予派代送審,其訓練津貼得依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

說明

查銓敘部78816日(78)臺華登一字第294714號及93119日部管四字第0932430140號函,係規定非現職人員經高等考試筆試錄取,經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則准先予派代送審,其訓練津貼得參照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其意旨係為維護已具有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人員權益。又83129日(83)臺中甄四字第1064305號及9446日部銓五字第0942485070號函,則基於特考特用限制之需要,爰規定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如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經分發至原機關或得以轉調之其他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得准先予派代送審,並以曾銓敘審定之俸級核敘。據上,無論現職或非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如已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得准先行派代送審,並依銓敘審定俸級核敘。至詢及如係未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則其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可否支給一節,以其實務訓練期間並未占缺,自無從以曾銓敘審定俸級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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