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8-11-27
公訓字第0980012135號書函
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不得以相當委任第四職等250薪點約僱人員資歷,縮短實務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曾任約僱人員應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須最近5年內具有相當委任第五職等280薪點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始可縮短實務訓練。本案某甲曾任某縣稅捐稽徵處相當委任第四職等250薪點約僱助理稅務員,期間自96年10月16日至97年3月30日,與上揭規定不符,尚不得採計據以縮短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