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1-05-20
公訓字第9102708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予採計據以縮短實務訓練。
實務經驗之認定標準應以申請人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之日起算。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因訓練係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且訓練期間尚未取得公務人員身分,應不予採計據以縮短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