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104-03-23
公訓字第1040003987號書函
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之原因消滅認定。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經本會函准保留受訓資格,於該保留期限(3年)內且該子女尚未滿三足歲前,經錄取人員衡酌已無繼續保留受訓資格之必要時,亦得繕具相關說明(例如:該子女已有其他家庭成員或委請褓姆照顧、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等)具結保留原因消滅,併同補訓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補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