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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之原因消滅認定。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03-2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0003987號書函

主旨

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之原因消滅認定。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經本會函准保留受訓資格,於該保留期限(3)內且該子女尚未滿三足歲前,經錄取人員衡酌已無繼續保留受訓資格之必要時,亦得繕具相關說明(例如:該子女已有其他家庭成員或委請褓姆照顧、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等)具結保留原因消滅,併同補訓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補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