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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經停役,須於收到免役證明書後,再行申請補訓。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0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

主旨

替代役役男經停役,須於收到免役證明書後,再行申請補訓。

說明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1條第2項有關免予回役規定,應於收到「免役證明書」後,再行申請補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