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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前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公私立學校研究所進修,嗣以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其請假期間可否繼續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1-05-0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7595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前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公私立學校研究所進修,嗣以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其請假期間可否繼續進修疑義

說明

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次按銓敘部10152日部法二字第1013590699號函略以,現行請假規則尚無明定安胎假,惟女性公務人員懷孕如須安胎者,得運用事假、病假、延長病假、產前假、休假、補休假及提前申請娩假等假別處理,女性公務人員於懷孕時有安胎實際需求,經機關覈實認定後,始核予上開假別,惟如有虛偽請假情事者,機關仍應依請假規則第13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基此,公務人員以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尚不宜從事進修活動。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