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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3-04-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2938號書函

主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縣政府。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市)議會亦同。復查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4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6條,均明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二、據此,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