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合先敘明。
二、次查本署90年9月27日(九十)警署人字第210071號書函有關外勤員警請假時數核算標準規定略以:(一)外勤員警請假時數為全日勤務編排總時數即當日未服勤者,應以1日登記。(二)若僅編排勤務中部分時段請假,鑑於各警察機關勤務編排時數、方式不一,為求公允合理,應依各警察機關勤務基準表該員當日編排時數與所請假時數比例為核算標準。另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是以,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請假係以日為核算單位並登記。
三、本案有關外勤員警經機關同意每週公假8小時從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其公假之登記,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又如當日服勤(含公假)時數確已超過8小時之基本服勤時數,其超時服勤之時數,自得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核實報支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