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函
92-09-12
消署人字第0920016099號書函
消防人員經機關同意每週公假8小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其勤務時間如何調配及公假如何登記疑義
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最高以8小時為限,至於如何登記問題應視機關勤務編排需求,由消防機關參酌辦理。二、消防工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已屬地方自治事項,因人力及環境因素不同致各縣市勤務時間不一;消防人員之進修,應由消防機關配合其政策自行規範,俾維護消防及災害防救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