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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及進修之區別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5-2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3731號函

主旨

訓練及進修之區別相關疑義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所定訓練及進修之認定要件,依其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並兼顧實務需要,綜合說明如下:

(一)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供特定知識與技能(按:現為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其相關要件及規定如下:

1.由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本法第2條第2項、第3項)

2.依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關)訂定之訓練辦法或計畫辦理。(本法第2條第4項及第7條)

3.主管機關或經授權辦理訓練之所屬機關,若囿於訓練人數低、設備、師資等因素,無法自行開班辦理或訓練不符成本效益時,得於擬定訓練辦法或訓練計畫時,規劃採行除自行開班訓練以外之其他各種可行方式,例如派員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含民間機構等)辦理之各項學習課程等。

4.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如須付費,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規定,各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有關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之費用支出,原則應由機關於訂定訓練辦法或年度訓練計畫時,編列相關費用循預算程序辦理,至如機關同意所屬人員參加是類訓練,但不編列相關經費支應,而由參加人員自行付費,亦屬可行。

5.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及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按:現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依該規定,辦理訓練機關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之性質),辦理給假及相關費用報支事宜。

(二)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其種類及範圍如下:

1.公務人員進修之種類,依本法第8條規定,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至其實施方式及進修時間,亦依同法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辦理。有關入學進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選修學分,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至專題研究部分,依本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1)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無訂定辦理專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

(2)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核准登記有案之機構為限。

(3)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學校:以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為限。

二、綜上,本法及其施行細則,針對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均定有一定之要件。除由各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依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關)訂定之訓練辦法或計畫辦理之訓練,及由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之進修活動外,其他諸如各大專院校開設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民間學習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公立社會教育、訓練、文化機關(構)所開設之各項學習活動(含網路學習),究屬訓練、進修或其他學習活動,係由各(主管)機關基於該活動之目的、性質與實際需要等,在符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訓練或進修之各該要件下,納入訓練計畫或進修計畫據以執行。至如經各(主管)機關審酌,非屬本法所定訓練或進修之學習活動,即非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範疇,其如何規範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三、爰此,公務人員參加各大專院校開設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民間學習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公立社會教育、訓練、文化機關(構)所開設之各項學習活動(含網路學習),依上開說明,應由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視各該學習活動之目的、性質與機關實際需要等予以審酌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訓練:經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依其實際業務需要加以審酌,如認為該項班次確符合機關業務需求,則可列入機關之年度訓練計畫中,依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題研究:經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酌,如認為該項班次,係屬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且符合上開說明(二)進修:2.專題研究之認定標準,即屬專題研究,爰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該進修,除須經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同意外,有關進修時間、進修人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均應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習活動:經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酌,該班次非屬上述訓練或進修之學習活動,即非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範疇,其如何規範由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四、為減少嗣後有關訓練或進修之認定爭議,請各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關)於辦理各項學習活動時,應於辦理函文或通知中,敘明該項學習活動之屬性(訓練或進修)及其類別(例如: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其他訓練或專題研究等),俾減少各機關(構)學校與公務人員因適用法規認知不同所引起之困擾。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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