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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並業依「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向服務經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9-2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14739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並業依「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向服務經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三、其他必要費用。」
二、次按配合拉近方案主軸(按: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1年新臺幣3萬5千元)而訂定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以下簡稱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予減免。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不在此限。」
三、本案經轉准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高(四)字1130093578號函復以:「……三……本要點第4點第1項之訂定係基於政府資源不重複配置之公平原則,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補助措施,多訂有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爰符合相關補助或減免資格之學生,得評估自身狀況擇優請領……」。
四、據上,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避免重複配置,當事人若同時具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補助措施之資格,得評估自身狀況擇優請領,爰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倘業依「拉近方案」獲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依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