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得否將暑期及上學期各科成績合併計算平均成績,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3-0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178號書函

主旨

有關得否將暑期及上學期各科成績合併計算平均成績,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第2項)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次按本會94727日公訓字第0940006301號書函釋略以:「……暑期進修成績與當年度之上學期成績,須符合進修成績優良之標準,為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倘有1科不及格,或各科均及格但平均未達70分以上者,均不得予以補助。」又按本會94104日公訓字第0940008560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所稱『平均達70分以上』之成績,係指學校寄發成績通知書所載平均成績。」



二、據上,公務人員於暑期進修相關課程,倘經進修學校認定歸屬上學期,其進修費用補助應以收到當年度之上學期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一併提出辦理。本案倘學校寄發成績通知書所載暑期及上學期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依規定予以補助進修費用。至暑期及上學期成績通知書平均成績記載方式,請逕洽進修學校為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