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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申請公傷假期間,其進修費用得否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06-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0008307號書函

主旨

經核准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申請公傷假期間,其進修費用得否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二、有關臺端所詢某公務人員申請於105年9月至108年6月期間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同時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並經機關同意,惟其後於105年12月因公受傷申請公傷假在家休養至106年8月,但期間仍前往進修,是否仍得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考量請公傷假期間仍屬在職,且該員係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並確有進修之事實,核符上開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仍可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