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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經機關核准補助進修費用在案,其申請補助之進修成績標準可否不適用該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8-0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4625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經機關核准補助進修費用在案,其申請補助之進修成績標準可否不適用該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疑義

說明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按即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倘有一科不及格,或各科均及格但平均未達70分以上者,均不得補助。茲考量某甲前於申請進修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尚未發布施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施行細則所定進修費用補助條件之規定,自91學年度起適用,90學年度第2學期前之進修費用補助,仍依行政院82625日台82人政參字第23803號函釋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