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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所定「相關補助」、「部分費用補助」及其費用補助範圍究指為何?另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已進修在案,得否依前經核定之補助額度申請進修補助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8-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4706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所定「相關補助」、「部分費用補助」及其費用補助範圍究指為何?另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已進修在案,得否依前經核定之補助額度申請進修補助相關疑義

說明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所定「相關補助」與「部分費用補助」之區別,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費用補助範圍、其他必要費用等相關疑義,以及所涉相關問題,綜合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12款所定選送進修者得給予「相關補助」,即各機關得在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內,視預算經費狀況予以補助(按含全額補助);同法第12條第1項第34款所定自行申請進修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至於如何補助,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所定進修費用補助,係採例示規定,同條項第1款所定補助項目為「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即包括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必要費用;同條項第2款所定「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係指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機關(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所支領之各項費用;同條項第3款所定「其他必要費用」,係指同條項第12款所定費用以外之其他必要費用,該費用是否補助,由各機關視公務人員進修之科系、性質等審酌辦理。



三、所稱「部分費用補助」,以國內進修為例,即在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等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內,各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就其總額之一部分,或針對某一項目之費用酌予補助。如僅繳交學分費者,各機關宜視預算經費狀況,就其所繳學分費總額之一部分,審酌予以補助;又倘前往進修之大專院校僅開立收據,並無載明收費款項細目者,則應就所繳金額總額之一部分,審酌予以補助。



四、前依行政院82625日台82人政參字第23803號函釋規定,簽奉核准於進修期間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之公務人員,仍得依前經核准之補助額度辦理,但其機關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