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92-03-11
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4號函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一、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二、依據本院本(92)年3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3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至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