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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以事、休假進修經核准者,自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後,重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並經機關同意,得否比照原經事前准以公假進修並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者,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4-1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2775號書函

主旨

前以事、休假進修經核准者,自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後,重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並經機關同意,得否比照原經事前准以公假進修並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者,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所稱「部分費用補助」,即指不得予以全額補助,至於如何補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費用補助範圍,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爰此,本案某甲係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得給予部分進修費用補助。



二、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請一併參考行政院923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1號令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同年月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4號函相關規定(按含92528日補充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