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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以事、休假從事進修,訓練期滿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如經服務機關同意,其進修費用如何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4-11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2790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以事、休假從事進修,訓練期滿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如經服務機關同意,其進修費用如何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予以分發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依該法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目的,是類人員應不得於訓練期間參加進修,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功能。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5條爰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該法有關進修之規定。因此,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倘經用人機關核准事、休假,並在不影響訓練實施及功能之情形下,尚得前往進修,惟有關其進修之權利義務事項,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二、有關某甲擬於訓練期滿(92325日)後,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並就其91學年度第2學期(922月至6月)之進修費用申請補助一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對於自行申請進修,並不區分所謂事前(報考前)同意或事後同意。爰此,某甲得於訓練期滿後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由服務機關認定該進修是否與業務有關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進修,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第2項所定進修總人數限制及公假時數之相關規定予以准駁。如經服務機關核定同意該進修,即得以公假參加進修,每週最高以8小時為限,又如進修成績優良,服務機關並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某甲91學年度第2學期進修費用補助部分,宜自服務機關擬給予之全期部分費用補助,按服務機關核定進修生效日起至學期結束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