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選送進修者得給予相關補助(按含全額補助),自行申請進修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按即不得給予全額補助),因此二者之補助條件、補助額度上限等尚有不同。惟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復規定,進修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因此,選送進修及自行申請進修費用如何補助,均係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辦理,是以,選送進修及自行申請進修二者之補助條件等雖有所區別,機關如將選送進修補助與自行申請進修補助訂定相同之補助額度,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二、至前經機關核准進修費用全額補助,現因應機關財源短絀,機關另規定自91學年度第2學期起改為半額補助一節,按依上開說明,進修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機關嗣後自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補助額度。
三、另查行政院92年3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1號令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並將省(市)、縣(市)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準用對象,其中第8條第2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爰此,有關進修費用補助問題,應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上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註:按行政院相關規定,於92年5月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2年7月14日局考字第09200220511號函,復有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