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分為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同法第15條規定,全時進修者須履行一定期間之服務義務。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15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爰此,自行申請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中自願退休者,基於該項退休係屬個人意志可選擇事項範圍,是以,如某甲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其既於進修中選擇退休,該學期不宜給予進修費用補助;如係全時進修者,除當學期之進修費用不宜補助外,尚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旨,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