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民國92年3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4號函,案內有關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適用疑義一節:
(一)查本院91年7月2日召開之「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有關事宜簡報會議」,對於國內進修費用之補助規定,其決議略為:「……國內進修補助屬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一律不予補助……。請本院人事行政局研究修改相關規定配合。」
(二)復查前開會議係就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有關事宜加以討論,而本院基於考量國家92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爰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1014號函規定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三)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或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復規定略以,進修補助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基上規定並貫徹本院前揭簡報會議決議,自92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至於93年度以次年度,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一事,將視各該年度國家財政預算情形後,再通函規定辦理。
二、關於92年2月1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一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相關補助。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復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基上規定,凡公務人員於92年2月1日以前,經簽請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以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均得依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當時之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