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會92年4月22日公訓字第0920002995號函釋略以,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其既於「進修中」選擇自願退休,基於該項退休係屬個人意志可選擇事項範圍,該學期不宜給予進修費用補助。復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其中有關「進修結束」,本會前於91年12月25日函釋,係指「學期結束」;另依教育部90年8月31日令頒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1學年分為2學期,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各為1學期。
二、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有關選送或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中,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進修費用得否予以補助,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退休生效日係在進修學期結束日(每年1月31日或7月31日)之後者,得依規定予以補助。
(二)退休生效日係在進修學期結束日(每年1月31日或7月31日)之前者,倘已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或無進修成績評定而已提出進修報告者,亦符合予以補助之意旨,得依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