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公務人員進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爰定有得給予費用補助之規定,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並規定,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公務人員進修費用酌予補助。因此,為使進修預算經費有效、合理運用,並落實進修目的,對於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之費用補助,自宜參照現行人事相關法規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訂定評量學習成效之基準,俾服務機關學校據以核准補助。
二、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所規定「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其認定標準,應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