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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後擬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09-0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017673號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後擬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相關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二、次按本會92年4月11日公訓字第0920002790號書函釋以:「……至某甲91學年度第2學期進修費用補助部分,宜自服務機關擬給予之全期部分費用補助,按服務機關核定進修生效日起至學期結束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92年12月19日公訓字第0920009353號書函釋以:「……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按:現為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予以分發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依該法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目的,是類人員應不得於訓練期間參加進修,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功能……」本會96年5月22日公訓字第0960005422號令:「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中途離職者,倘依上開原則認定得給予補助,該進修學期之費用補助額度,應依該學期開始日至離職生效日(不含當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計算核給之……」本會102年3月20日公訓字第1022160209號函釋以:「一、……公務人員於進修開始前(錄取後)或學期中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自該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二、依前揭規定,公務人員如擬自行申請進修,應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機關核定同意時已逾申請時點所歸屬學期,且未加註同意其進修之起始時點,即應自該申請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

三、據上,本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後,始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公餘進修,倘獲服務機關同意核給部分費用補助,其費用補助生效之起點,應依本會上開102年3月20日函釋,自本案申請公餘進修申請日(107年7月10日)所歸屬之學期起,適用進修補助之規定,並依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5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以及本會上開92年4月11日書函規定按比例折算之意旨,自訓練期滿之次日(107年2月27日)起至學期結束日(同年7月31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計算核給之,並依本會上開96年5月22日令之計算方式,按日計算。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