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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簽奉核定公餘進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如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者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

101-05-21

發文字號

總處培字第1010032929號書函

主旨

經簽奉核定公餘進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如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者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查行政院92526日函以,基於貫徹「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有關事宜簡報會議」決議,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爰本總處(原人事行政局)嗣後均依前開函釋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予補助進修費用;至公餘進修者,則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於核定進修期間,每學期每人最高得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10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釋以,正常上班時間請事、休假從事進修,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稱公餘進修。惟查行政院94429日院授人考字第094000932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經奉准公餘進修,嗣因學校(教師)調整部分課程,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者,同意仍得依前揭訓練進修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辦理。揆其意旨,在於貫徹行政院鼓勵公務人員進修之政策,並避免公餘進修當事人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生須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而無法請領進修補助之影響權益情形,爰同意得依前開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補助。



三、是以,經簽奉核定公餘進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如其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之情形,與行政院94年函所示情形類似,係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別無選擇餘地【如:必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公餘時間之開課學分數不足(或學校嗣後停開課程)致當事人須利用辦公時間選修課程以符學校修業規定等因素】,得依行政院94年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述情形,自無該院函規定之適用,不宜依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案涉事實認定部分,仍宜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就個案情形為具體判斷。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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