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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修時間含括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進修費用如何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0-08-1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1758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進修時間含括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進修費用如何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本會9210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按所稱非上班時間進修,即於機關所定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例如於夜間、例假日從事進修。至於正常上班時間請事、休假從事進修,非上開所稱公餘進修。



二、是以,有關某校職員辦公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10時,申請以週五下午6時至10時及週六進修一節,茲以某校職員進修時間包含機關所定正常上班時間及例假日,為保障權益,得由進修人員選擇申請部分辦公時間(由服務機關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核給每週最高8小時之公假)或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依公餘時間進修相關規定辦理,惟如部分修課時間係上班期間,應請事、休假辦理);至其進修費用補助,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正本
副本